十大买球靠谱平台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05浏览次数:493

十大买球靠谱平台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业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九条 学院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告知研究生作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告知。

第二十条 学院对研究生作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十大买球靠谱平台分一般为6个月或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按照相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对攻读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依据本规定制订关于研究生培养管理、中期考核、论文开题、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位申请、奖励、违纪处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十大买球靠谱平台负责解释。